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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诸多潜在不利条款的应对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胜诉的关键 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相对于合同来讲,凭证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因为合同只能证明双方的意向,不能证明合同是否履行。各类凭证包括交货凭证、付款凭证、验收凭证、结算凭证、清算凭证、对账凭证,是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客观记录。凭证应当有效才能被法院采纳,一般来讲只有对方盖章或能证明是对方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而签名的凭证原件,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复印件、传真件和无法证明是对方工作人员签名的凭证原件,一旦对方在法庭上耍赖不予承认,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这些凭证就是没有任何证明效力的,如此案件将会面临败诉的局面。 关于定金 定金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买卖合同中,在其它类型的合同中约定定金一般情况下不合适,应当约定其它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好。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 关于违约金 违约金的约定有利于简化违约责任的处理,当违约造成的损失低于违约金时按违约金支付,当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时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本律师提倡当事人各方在合同按百分比的比例来约定一次性的违约金来促使各方更好地履行合同,最好不要约定每日式递增的违约金。违约的数额不宜过高,否则会被法院判决约定无效。 关于滞纳金 滞纳金是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不是民事经济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合同中不能约定滞纳金的条款。 怎样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必须经过 要约 和 承诺 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一旦经过承诺,则表明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 达成合意。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等条款。当事人一旦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而对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成立。 采用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解释 ?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定金”与“订金”法律意义有何不同? “定金”,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接受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支付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 “订金”,一般可视为“预付款”,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接受方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支付方违约时,可以协商解决并要求接受方退款。 合同的期待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典》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悬赏广告中的“悬赏”有法律效力吗? “悬赏”是否有效,标准是看该广告是否构成《民法典》意义上的要约。构成要约,则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 ) 内容具体确定; ( 二 )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怎样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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